探親、停留與依親居留:三種來台事由完全不同
兩岸婚姻的行政程序裡,最常被混為一談的就是「來台灣」這件事。
實際上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有好幾種不同的事由,各自有各自的申請條件、停留期限與可以做的事。把它們當成同一件事,最常見的結果是入境之後才發現不能辦想辦的手續。
三種常見的事由
一、探親
以親屬關係為由申請來台短期停留。停留期間有限制,目的是探視親屬,不是長期生活。
二、團聚
結婚登記完成後,配偶得以團聚事由申請來台。這通常是面談的階段——實務上,兩岸婚姻的面談與這個階段密切相關。
三、依親居留
這才是長期居留的起點,也是後續每一個身分階段的基礎。取得依親居留後才開始累計居留年限。
為什麼不能混用
第一,申請條件不同。各事由要備的文件、受理的方式、審查的重點都不一樣。
第二,停留期限不同。短期停留的期限到了就要離境,逾期停留會有裁罰,而且會影響日後的申請。
第三,能不能在境內轉換要看規定。不是所有事由都可以在台灣境內直接改成另一種,有些必須出境後重新申請。
各事由的條件、期限與轉換規定請以內政部移民署最新公告為準——這一塊近年調整過,網路上的舊資訊很多。
常見的三個誤會
「先辦探親來看看,喜歡再說」
探親有停留期限,而且不會因為你們在台灣期間結婚就自動延長。
如果打算結婚,應該先把結婚登記與文書驗證完成,再循正式的事由申請,而不是人先來了再想辦法。
「都是來台灣,差在幾天而已」
差的不是天數,是這段時間算不算居留年限。短期停留的期間通常不計入後續身分階段所需的居留年限。
把時間花在不計入的事由上,等於原地踏步。
「逾期一點沒關係,之後補辦就好」
逾期停留有裁罰,而且會留下紀錄,影響日後的申請。這是最不划算的一種疏忽。
正確的順序
一般而言:
- 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
- 辦理結婚公證書與文書驗證
- 回台灣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
- 依規定申請來台事由,接受面談
- 入境後依規定申請依親居留
每一步都需要前一步的產出當作輸入。跳著辦會卡住,而且通常要整段重來。
時程要怎麼抓
文書驗證與面談是兩個最花時間、也最難自己控制的環節。
實務上的建議是倒著排:先確定希望的入境時間,再往回推每一個階段要多久、每一份文件的有效期是多久。
順著排最容易出的問題是:文件都辦好了,但最早辦的那一份已經過期。
各申請事由的條件、停留期限、轉換規定與所需文件會隨法規調整,一律以內政部移民署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當時公告為準。本文為一般性說明,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。